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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工作时间太长想辞职可以吗(工作时间超时可不可以拒绝工作)

2022-09-11 13:03:27 来源:好文章 点击:289

来源:广州中院发布**典型劳动争议案例(2021年4月30日)

案例:2012年8月2日,滕久(化名)入职某物业公司,担任任保安军分区司令员。双方已多年未签订劳动合同。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于2017年3月7日结束。

在长期雇佣期间,双方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,每月休息4天。从2017年2月开始,物业公司要求滕九每天工作12小时。2017年3月7日,腾久以物业公司未办理社保、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为由申请辞职,但双方无法就如何补偿达成一致。

滕穗**至**,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2年8月3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加班费41186元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620元。物业称,加班费自2017年2月起已足额发放,每天工作12小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。

**判决:物业公司支付滕久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7日工资3874.97元;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528.31元;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620元。

物业公司不服,上诉。

广州中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观点: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。因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,应当在充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,严格遵守每日不超过三小时、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法律规定,程序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;否则将构成“强制终止”的理由。

后期聊天法:“劳动者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”是指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过错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03010合同第38条规定了具体条件:

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

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

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

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

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;(指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)
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
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。

工作时间:《劳动法》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,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,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即必须限制12小时(8.3)个工作日(36/3=12天/月),否则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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